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导语 本文详细介绍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三)资金筹集

  1.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和缴费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9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440元,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可作相应调整。

  2.居民医保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个人及家庭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构成。实行全市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50元;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符合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职工家属个人的缴费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资助。

  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它城镇低保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3.政府建立完善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4.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4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2元,省级财政对区县级承担81元;区县级财政配套不低于27元。

  5.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各地财政专户。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451号)文件规定执行。

  6.要根据国发〔2007〕20号文件及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规定,落实好各级财政对低保对象家庭或有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和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家庭)缴费部分给予另外补助的政策。

  (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在校学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按学年或学制缴费。

  2012年起,统一调整城镇居民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时间。城镇居民、少年儿童为每年10-11月和各类在校学生为每年8-9月。

  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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